企業動態
北京市財政局關于持續深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改革的通知
京財采購〔2022〕672號
各區人民政府、北京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政發〔2022〕6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北京市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21〕18號)要求,持續推進我市政府采購各項改革,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化“互聯網+政府采購”,實現政府采購業務全程網上辦理
?。ㄒ唬┏掷m優化全市統一的“1+1+2”政府采購一體化信息平臺體系,實現信息發布、交易、監督管理“一網通辦”
繼續推進政府采購一體化信息平臺與財政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互聯互通,實現采購預算、采購意向、采購計劃、交易執行、合同支付、履約驗收、信用評價的全流程閉環管理。完善數據分析、監測預警、智能導航等功能,提升政府采購現代化管理水平。按照全流程電子化有關要求,規范社會代理機構自有評審場所的管理,推進政府采購一體化信息平臺與各區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場所、系統的對接。推進遠程視頻接入試點,優化遠程異地評審。
?。ǘ┘訌娤到y互聯,探索京津冀采購協同發展
積極探索政府采購一體化信息平臺與市場監管、稅務、社保、信用等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實現供應商財務經營狀況、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記錄、信用狀況等狀態信息的互通共享,支撐監管部門、采購人、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等相關人員在線查詢使用。探索區域協同和聯合采購機制,充分發揮政府采購規模優勢和議價效能,逐步推動京津冀政府采購市場協同發展。
二、積極穩妥推進改革,進一步提升政府采購便利度
?。ㄈ┻M一步簡化供應商資格審查材料
簡化對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條件的形式審查,采購文件中不再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財務狀況、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等證明材料,供應商作出承諾符合相關要求,即可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堅持放管并重,供應商承諾不實的,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ㄋ模┐龠M集中采購機構良性競爭
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可以不受行政級次、地區和部門隸屬關系所限,自主擇優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者承擔集中采購職能的機構開展采購活動。
?。ㄎ澹┻M一步降低企業參與成本
鼓勵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根據項目特點、供應商信用、歷史履約情況等因素免收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降低收取比例。供應商以銀行、保險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投標、履約保證金的,相關單位不得拒收。政府采購項目不得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質量保證金等各種其他費用。
三、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不斷規范采購行為
?。┣宄[性門檻和壁壘、清除各種形式的排斥競爭行為
嚴格貫徹落實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要求,不得以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規模(住宿、會議、餐飲等星級)、成立年限、注冊地等條件設置或變相設置門檻,違規通過入圍方式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或要求供應商進行不必要的登記、注冊、購買指定軟件等行為,限制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妨礙公平競爭。
?。ㄆ撸┩茝V使用采購文件示范文本
推廣使用采購文件示范文本,規范資格條件要求等重要條款的設置,杜絕采購文件的歧視性和傾向性問題,持續提高采購文件規范化水平。
四、切實履行主體責任,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ò耍┮劳行畔⒒脚_,開展智慧監管
依托政府采購一體化信息平臺,針對典型及多發差別化隱形門檻及壁壘問題相關敏感詞,提供預警及風險提示功能,開展“智能預警”和“智慧監管”,及時向采購人、代理機構等提示風險信息,促進采購活動規范管理。
?。ň牛惩ㄆ髽I問題反映渠道
進一步暢通企業投訴舉報問題反饋,為政府采購供應商、社會代理機構提供線上反映問題渠道。對經核實發現存在問題的依法予以處理,涉及公職人員責任的,依法轉交有關部門處理。
?。ㄊ┨剿餍庞眯迯蜋C制運用,完善對企業利益損害補償機制
依據國家或者我市重整企業信用修復辦法,對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的企業,調整相關信用限制和懲戒措施后,允許破產企業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因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充分認識和維護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意義,以實際行動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市財政局依法加強對我市政府采購業務的指導和改革政策落地實施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我市營商環境相關規定的,督促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罰。
北京市財政局
2022年3月24日